本报讯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的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规定》,对我省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药品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2年就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去年10月开始,省高院、省检、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终于制定出这一《规定》。按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岳耀勇 陈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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